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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宽甸旅游景点哪几个景点收门票

宽甸收门票的景点有虎山长城、天桥沟、河口景区丶天华山。
1 虎山长城
虎山长城位于丹东市东北鸭绿江畔,是万里明长城的最东端,现在的长城是92年在原址上修筑的,有城楼、长城、古栈道、睡观音等多个景观,景区内还有一座长城历史博物馆可以参观。
2 天桥沟
天桥沟位于丹东市宽甸县北部,距离县城约60公里。此地曾为清王朝时的“龙兴之地”所以几百年来一直没有被破坏,山上森林密布,大树古木众多,山间还有清澈的山泉溪流,环境非常优美。
3 河口景区
河口景区位于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境内,距宽甸县城56公里,是鸭绿江沿线景色最优美的地方,为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河口景区分为断桥、长河岛、龙泉山庄三部分,这里生态原始,沿江两岸千峰竞秀,九岛十八湾清幽婉转,一江碧水烟波浩淼。
4 天华山
天华山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镇北部,距宽甸县城50公里,距丹东市150公里。天华山素以峰奇、峡险、涧幽、水秀著称,整个旅游区分为白龙涧、青龙涧、玉龙涧、天华峰、灵光顶、西谷顶六大景区,奇峰怪石、森林洞峡、幽涧瀑布遍布山间。
2,《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
一、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二十条,修正后条目不变。
1.第一条将法律法规依据“《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修改为“《风景名胜区条例》”。
2.第三条“以及进入风景区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删除。
3.第四条第一款重新确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局为风景区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风景区管理工作”;第二款增加相关责任部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4.第九条第一款删除“风景区规划,由”,其他内容修改为“……,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完成审批和备案”。第二款修改为“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三款修改为“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
5.第十四条修正后共十项,原第一、五、九项调整为第一、二、三项,重新设置内容,原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调整为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增加第十项。修正后第一、二、三项修改为“(一)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二)开荒、养蚕、放牧、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第四项删除“非生物自然景物”。第六项修改为“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新增第十项内容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第十七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原条例本条共设四项,修正后共两项,并对内容重新设定。“(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7.第十八条前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原条例本条共四项,修正后共七项。“(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的罚款;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由风景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对危险地段或水域向游人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放,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继续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景区整顿。(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景区内乱设摊点的,由所在地景区管理机构强制迁出;毁坏景区公共设施的,由所在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强行摆摊设点、阻碍景区交通、毁坏景区公共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8.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全文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第十九条修改为“风景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的修正
原《条例》共14条,修正后共12条。原条例删除三条为第九、十、十一条,增加一条修正后为第九条,第九条以后的条目次序作了相应调整。
1.第三条重新确定主管部门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增加相关责任部门为“发展和改革、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开采河道外用砂、石、粘土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无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相关规定,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用”。
4.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不适应,故予删除。
5.新增一条修正后第九条,内容为“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等,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多余部分可以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6.原条例第十二条为罚则,共5项,修正后为第十条,共4项;第一项、第二项处罚标准分别调整为5万元、10万元,取消了自由裁量权,一律实行定额处罚;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违反探矿工程设计规程,擅自进行采矿活动,以采代探、坑探勘查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并处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第五项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故予删除。
7.其他条款内容修改。《条例》修正后对主管部门名称作了统一;对第三条、第四条内容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作了部分调整;修正后第十一条修改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辽宁省旅游条例执行者是哪条例谁来执行,有谁监督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积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发展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摘要】
辽宁省旅游条例执行者是哪条例谁来执行,有谁监督【提问】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积极创建文明旅游景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对发展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回答】